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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司法】借贷虚拟货币“1000万”飞走了

imtoken官网地址打不 2024-01-10 05:07:07

海峡先驱报讯(记者 陈洁琳 彬彬 通讯员 Sifa/温洋希/卡通)借款人向贷款人借钱,但贷款人支付的不是人民币或美元等传统货币,而是所谓的“虚拟货币”以太币。 交付“虚拟货币”,借贷合同有效吗? 近日,思明区法院公布了这样一个案例。 一起来看看,思明区法院是怎么判的? 据介绍,根据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泰达币在哪里开户,比特币、以太坊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有非货币主管部门发行、使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, 和 数字形式存在等主要特征不具有法律可赔性。 作为出借方的小林与作为借款人的老刘签订了《借贷协议》,约定:老刘向小林借款1000万元,小林购买等值的以太坊数字资产,即以太币,转给小林。老刘的指定地点。 账户,老刘应在收到贷款后一年内以人民币形式将贷款归还给小林。 《借款协议》签订后,小林将3165个以太币转入了老刘指定的账户。 老刘开出了一张《收款凭证》,确认收到了小林给的1000万元。 因老刘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,小林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老刘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。 小林表示,这笔贷款是以以太币的形式转入老刘指定的账户。 老刘辩称,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不成立,以太币是一种“虚拟货币”,以太币的交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贷交割方式。

思明法院认为,以太币等所谓“虚拟货币”不具有法定补偿、强制等货币属性,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,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使用。市场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条的规定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法,不得违反公序良俗。 小林与老刘之间的以太坊交易扰乱了金融秩序,违反了公序良俗,损害了公共利益。 因此,小林与老刘签订的《借款协议书》无效,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自行承担。 最终,思明法院裁定驳回小琳的诉讼请求。 法官表示,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。 法官表示,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》(2013年)、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(2017年)、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》 《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》(2021)等文件,均明确比特币、以太坊等所谓“虚拟货币”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泰达币在哪里开户,不具有法定或强制性货币属性,不与法定货币具有同等法律地位,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。 法人、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,违反公序良俗,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; 涉嫌扰乱金融秩序、危害金融安全的,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。 从事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推荐阅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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